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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 有關條文

第二十三(四)條 - 雙方主管部門利用現有合作渠道,加強認證認可領域制度創新方面的合作,支持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機構間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三(六)條 - 積極推動香港檢測實驗室與已加入設有國家成員機構的認證檢測國際多邊互認體系(如IECEE CB體系)的內地認證機構開展合作,成爲該互認體系所接受的檢測實驗室。

第二十三(七)條 - 積極考慮推薦一家符合條件的位於香港的認證機構作爲中國國家認證機構(NCB)加入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合格測試與認證組織(IECEE)。

第二十三(八)條 - 研究符合條件的香港企業在內地開設的認證機構,申請成爲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CC)制度的指定認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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