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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業大廈營運的測試實驗所「免繳豁免書費用」安排

措施在2016年2月1日起生效。申請程序的詳情於地政總署作業備考編號1/2016中列明。

概要

  • 政府於2016年2月1日起實施這項措施,以協助測試及校正實驗所(下稱「測試實驗所」)於工業大廈營運。政府希望藉此為測試實驗所於市場提供更多可選擇的合適地方。
  • 工業大廈1的土地契約一般載有用途限制,有關契約容許的用途通常指定為「工業及/或倉庫」用途。然而,沒有涉及主要製造用途的測試實驗所,在一般工業契約下,不被視作工業用途。
  • 全幢或部份工業大廈的業主(或其代理人)可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土地契約下用途條件的限制,以容許在現有工業大廈的整段使用期內或直至現行土地契約期屆滿或終止為止(以較早的日期為準),作測試實驗所用途。
  • 如在這措施下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書獲批核,政府將免收在一般情況下發出豁免書以容許作測試實驗所用途所須徵收的豁免書費用。然而,申請人須按地政總署的要求繳付行政費用。
  • 申請只會在以下情況下獲得接納:有關樓宇位於工業大廈內而測試實驗所用途為有關用地現時在法定圖則上的所屬土地用途地帶所准許的,或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批給有效的規劃許可,或在法定圖則的規定下被視為現有用途。
  • 創新科技署會就申請書中列明的用途是否合資格的測試實驗所用途向地政總署提供意見。
  • 有關措施的背景資料,請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註1:「工業大廈」指在地段合法興建的樓宇,而根據地契條件,該地段除作工業及/或倉庫用途外,不得作任何用途。這些地段在本文件中稱為工業地段。這類工業大廈不包括特殊的工廠大廈,例如貨櫃碼頭內的貨倉及香港房屋委員會興建的分層工廠大廈,以及特殊的工業,例如貨物裝卸、造船及修船、存油、煉油及生產相關化學副產品、製造聚苯乙烯塑料、製造及存儲氯氣、氫氣及紡織化工等所用的地段。

如欲了解這項措施的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

查詢

有關測試實驗所可否受惠於這項措施的查詢,請與香港檢測和認證局秘書處(enquiry@hkctc.gov.hk)聯絡。

有關申請程序的查詢,請聯絡相關的分區地政處,聯絡資料可瀏覽以下網頁:http://www.landsd.gov.hk/tc/about/enquiries.htm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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